职称评审公需科目都有哪些科目?
公需科目是指政策法律法规、基本理论、技术、信息等方面的知识,由省人民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行业组织确定,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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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需科目均采用命题类考核,考核内容在考试大纲中取材,每年的考题都不一样,省人社厅会将公需科目学习指南、开发 *** 课件公布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学员自行学习。
扩展资料
《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政治理论、政策法规、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 *** 等专业知识。
公需科目每年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并发布,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专业科目由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由县级以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学时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参加继续教育:
1、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学习;
2、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行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
3、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等活动;
4、参加远程教育;
5、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
继续教育方式和学时的具体认定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如何向职称评审部门提供继续再教育学结课情况
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向职称评审部门提供继续再教育学结课情况如下。
1、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学时应不少于80学时,其中公需课不少于56学时,专业课不少于24学时,原则上要求每学时不少于60分钟。
2、面授学习每个科目12小时,专业技术人员任意选择两个科目。 *** 学习每个科目8个小时,专业技术人员须全部学完三个科目。
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公需课?
① 2017枣庄专业技术人员公需课答案,有吗
有,其他的各地的都有。
② 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有哪些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培训必修课程为《专业技术人员情绪管理与职场减压》(24学时)(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主编:常桦)
③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是每个人必须报的吗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是必须报的。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版遍掌握的法权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 *** 等专业知识。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遵守有关学习纪律和管理制度,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全部或者大部分继续教育费用的,用人单位不得指定继续教育机构。
(3)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公需课扩展阅读
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专业技术人员通过下列方式参加继续教育的,计入本人当年继续教育学时:
1、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学习。
2、参加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
3、参加远程教育。
4、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等活动。
5、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
④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课程是什么意思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课程公需科目是指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政策法律法规、基本理论、技术、信息等方面的知识。公需科目由省人民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行业组织确定,县级以上人民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不同于岗位培训,也不同于学历教育,它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的一种追加教育,其主要任务是使专业技术人员结合本职工作不断学习新理论、新技术、新 *** 、新技能、新信息、新知识,改善知识结构,提高创新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考试可找詹县军老师。
根据《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和《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国人部发〔2007〕96号)、现在各省市都在进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并列入评职称的硬性条件了,所以每年的培训还是需要完成的。
⑤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选专业课还是公需课啊
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5号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已经2015年8月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70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尹蔚民
2015年8月13日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 为了规范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称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继续教育应当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
第五条 继续教育实行 *** 、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机制。
国家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不断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的投入。
第六条 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继续教育政策,编制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 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 *** 等专业知识。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专业技术人员通过下列方式参加继续教育的,计入本人当年继续教育学时:
(一)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学习;
(二)参加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
(三)参加远程教育;
(四)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等活动;
(五)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
继续教育方式和学时的具体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发展战略和岗位要求,组织开展继续教育活动或者参加本行业组织的继续教育活动,为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供便利。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岗位要求和职业发展需要,参加本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活动,也可以利用业余时间或者经用人单位同意利用工作时间,参加本单位组织之外的继续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有职业资格要求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提供保障。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经用人单位同意,脱产或者半脱产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与劳动者的约定,支付工资、福利等待遇。
用人单位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在工作时间之外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双方应当约定费用分担方式和相关待遇。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可以与生产、教学、科研等单位联合开展继续教育活动,建立生产、教学、科研以及项目、资金、人才相结合的继续教育模式。
第十四条 国家通过实施重大人才工程和继续教育项目、区域人才特殊培养项目、对口支援等方式,对重点领域、特殊区域和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给予扶持。
第三章 组织管理和公共服务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遵守有关学习纪律和管理制度,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全部或者大部分继续教育费用的,用人单位不得指定继续教育机构。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作为职业资格登记或者注册的必要条件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制度,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记录。
第十八条 依法成立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的培训机构等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称继续教育机构)可以面向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继续教育服务。
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与继续教育目的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教材和人员,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继续教育机构应当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建立教学档案,根据考试考核结果如实出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
继续教育机构可以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远程教育,形成开放式的继续教育 *** ,为基层、一线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结构、提高能力素质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二十条 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按照专 *** 结合的原则,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理论水平高的业务骨干和专家学者,建设继续教育师资队伍。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遴选培训质量高、社会效益好、在继续教育方面起引领和示范作用的继续教育机构,建设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建设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
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搭建继续教育公共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发布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指南和专业科目指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不同岗位、类别和层次,加强课程和教材体系建设,推荐优秀课程和优秀教材,促进优质资源共享。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直接举办继续教育活动的,应当突出公益性,不得收取费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继续教育机构举办继续教育活动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并与继续教育机构签订 *** 采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举办公益性继续教育活动。
第二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继续教育统计制度,对继续教育人数、时间、经费等基本情况进行常规统计和随机统计,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数据库。
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可以对继续教育效果实施评估,评估结果作为 *** 有关项目支持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继续教育机构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专业技术人员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八条之一款、第十五条之一款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在学习期间违反学习纪律和管理制度的,用人单位可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不予报销或者要求退还学习费用。
第二十九条 继续教育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之一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三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1995年11月1日原人事部发布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31号)同时废止。
⑥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课程是什么意思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课程公需科目是指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政策法律法规、基本理论、技术、信息等方面的知识。公需科目由省人民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行业组织确定,县级以上人民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不同于岗位培训,也不同于学历教育,它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的一种追加教育;
其主要任务是使专业技术人员结合本职工作不断学习新理论、新技术、新 *** 、新技能、新信息、新知识,改善知识结构,提高创新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考试可找詹县军老师。
(6)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公需课扩展阅读:
专业技术人员的 *** 与求职:
对于企业来说,技术人员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是企业成长壮大的立足之本,所以企业对其也是很重视的。因此,如何招到适合的专业技术人员也是各个公司HR面临的难题。而对于专业技术人员来说,专业技术人员有的受行业发展限制,类似岗位需求量不多,职位发布信息比较少,如何找到一个满意的工作也是难题。
为了解决这一难题,首先需要做的是扩大渠道,使 *** 信息和求职信息有效的匹配起来,具体可以通过一些具体的行业 *** 网站,技术专场 *** 会,熟人介绍,猎头服务,一览职通车等等。
⑦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公需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多少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一。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要求,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学习;参加远程教育;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等活动等均计入本人当年继续教育学时。
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岗位要求和职业发展需要,参加本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活动,也可以利用业余时间或者经用人单位同意利用工作时间,参加本单位组织之外的继续教育活动。
(7)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公需课扩展阅读: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 *** 等专业知识。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专业技术人员通过下列方式参加继续教育的,计入本人当年继续教育学时:
(一)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学习;
(二)参加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
(三)参加远程教育;
(四)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等活动;
(五)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
⑧ 宁夏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在线学习平台公需课学习完成后为什么不显示
我也遇到同样情况,今年评职称受到严重影响,到底该找哪个部门解决这件事,有 *** 我可以咨询吗?
陕西省职称聘任条件?
⑴ 陕西省医生晋升高级职称需要哪些条件
年限要达到陕西2017评职称公需课,本科毕业15年后陕西2017评职称公需课,大专毕业20年后,陕西陕西2017评职称公需课的时间期限太长了,另外职称外语,计算机,专业课成绩 3.省部级以上科研奖励一项,论文2篇(前2名作者)一样不能少。论文陕西有个规定目录,千万不能发目录外的杂志了,没用的,自己能找人帮忙的话尽量托托关系,不行的话就花钱网上买两篇吧。网上要辨别真伪,我去年找的是博雅论文辅导中心,很讲诚信,去年通过了评审。祝大家也顺利通过
⑵ 陕西教师晋升副高职称条件
一,需要论文两篇,一篇是全国性的杂志上发表的,另一篇是省级医生杂志上发表的,临床内个案不算。二,医容学英语考试要及格。三,计算机考试要合格。四,本年度院,局先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高级(副高)职称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并从事中级技术职务工作二年以上; 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并从事中级技术职务工作五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中级职称并从事中级技术职务工作五年以上; 4.符合相应系列职称评审条件中申报高级职称条件的人员。
不同地区,在细节上可能不同.
⑶ 2015年陕西省评中高级工程师职称需要什么条件
高级工程师都比较严格 还需要你的年龄是否有助工都有关系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十年以上,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并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3)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十年以上,并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如果资历符合的话 一般都是能够评审过的
如果你有需要评审的话 你可以追问我或者私信我 你可以去问问 具体的情况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解决你的顾虑
满意还请采纳 谢谢!
⑷ 陕西省医学副高职称专业转换审批条件
(一)参评人员范围:
参评人员范围为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在职在岗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含非公有制单位),今年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不列入评审范围。职称评审应以岗位设置为前提条件,各单位必须在设岗的基础上,根据岗位设置,出现岗位空缺方可申报职称晋升。具有本专业博士学位人员,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不受岗位限制申报职称资格。申报单位须填写《陕西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岗位设置情况统计表》(附件1)
按照陕西省人民 *** 《关于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4〕17号)要求,县及县以下(含市辖区和县级市)医疗卫生单位对符合职称晋升条件的医务人员不再受编制岗位数量限制,实行评聘分开。
(二)思想政治条件:
申报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申报正高级资格,近5年内年度考核优秀不得少于1次。申报副高资格,任现职期间综合考核需为优秀。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报:
1、年度考核不合格(不称职)或受到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一年申报;
2、医疗事故责任者,延迟三年申报;
3、医疗差错者,延迟一年申报;
4、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内不得申报;
5、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病历、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查实,延迟三年申报。
(三)学历资历条件:
1、晋升正高级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副高级资格,并聘任现职满5年。
2、晋升副高级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博士后人员在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出博士后流动站前;
②统招博士学位,取得中级资格,并聘任现职满2年;在职博士学位,取得中级资格,并聘任现职满4年。
③统招硕士学位,取得中级资格,并聘任现职满4年;在职硕士学位,取得中级资格,并聘任现职满5年。
(以下4-7条,须具有中级资格,并聘任现职满5年);
④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⑤取得国家认可的后取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满15年;
⑥大专学校毕业后直接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含20年),后取大专学历并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5年以上(含25年);
⑦中专学校毕业后直接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5年以上(含25年),本条仅适用于县及县以下医疗卫生单位人员,不含市辖区域内单位人员。
(四)科研能力条件:
⑸ 2015年陕西省评中高级职称需要什么条件和资料
参评条件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行业工作七年以上,任助理工程师三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行业工作九年以上,任助理工程师三年以上。
3、35岁以上(含35岁),具备中专学历,从事本行业工作十五年以上,任助理工程师四年以上。
4、以上1-3项人员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⑴获市(厅)级二等奖以上或县(市)级一等奖的前两名完成人。
⑵已完成两项以上县(市)级或一项市(厅)级重点科研项目主持人。
⑶获得专利证书,并经成果产业化后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
⑷直接主持、参与研制并经县以上单位鉴定的新产品一项以上的主要技术人员;或直接主持或参与本地有影响的技改和技术攻关项目,并产生了较好经济效益的主要技术人员。
⑸在生产一线推广与本行业相关的新产品、新技术,已实现规模化、专业化、产业化经营,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⑹经单位推荐,行业内一致认可,并在同行专家中有一定知名度,专家组考核认定具有其他特殊能力和一定业绩的专业技术人才。
需要资料:
身份证、一寸寸照、助理工程师证书、个人简历、工作证明、学历证明、专利证书或荣誉证书等
⑹ 2017年陕西职称评审条件有哪些
中级职称评审基本条件:
1、获得博士学位,经考察合格;
2、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二年左右;
3、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五年以上。
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出具规定的学历证书。专业证书及其他有关证明均不作为申报评审的学历依据。
取得国外相应学历、学位人员,需提供国家教育部国外学历、学位认证证书,才能按相应学历、学位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评价。
先参加工作后取得规定学历的人员,取得学历前后的任职时间可以相加计算,达到任职时间要求的可以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⑺ 陕西省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怎么还不出台政策
职称是口头抄的说法,标准的说法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以这样认为,传统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一种国家职业资格;现行的国家职业资格又是另一种职称。它们是相辅相成、互相对应的关系,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职称没有区别。 国家职业资格分为五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其应该享受的人事、经济待遇国家也有规定。根据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等精神,国家职业资格和职称的对应关系为:一级等同于高级工程师,二级等同于工程师,三级等同于助理工程师。在2008年,国家大部制改革,人事部与劳动保障部合并。人事部的职称、和劳动部的职业资格,被放在同等地位。很多(省级)地方 *** ,出台了本地的“职业资格 与 专业技术职务的对照表”。直接就等同了。
⑻ 陕西省职称评审问题
目前按照2017年最新的国务院的指示,全国各省市已经下放高校教师系列,包括中小学教师系列的评审权限,这个各个地方各个学校都不一样,如果是高校的话,要看每个学校具体的规定,每年的什么时间,如果是中小学的话,要看当地的,人社局和教育局的规定,这个没有统一的时间。
⑼ 2018年陕西省中小学教师副高职称任职文件下来了吗
一般来说,省人社厅下发文件时,会有以下一句话: “###等##名高级工程师资格,符合专国家规定的评审条件和评属审程序,现予以公布,其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有效期自公布之日(或者评审通过之日)起生效”。如果文件上是“公布之日”,则是以下发文件之日开始计算;如果文件上是“评审通过之日”,则是以评审之日开始计算。近几年的职称晋升文件,大部分都是以“公布之日”为起点时间,因为需要通过一个异议期的时间。
⑽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有关教师职称评审的公示
关于2015年全省技工院校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来源:技校指导中心日期:2015-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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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韩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省级有关部门,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精神和《陕西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试行办法》有关规定,现将2015年全省技工院校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评审范围为全省技工院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在职在岗的讲师和一级实习指导教师。2015年达到退休年龄者不列入评审范围。
二、申报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技工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执教,具有良好的师德素养和敬业精神,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教风端正、勇于创新。具有教师上岗资格。
(二)具有国民教育统招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聘任中级职称满5年;具有硕士学位,聘任中级职称满4年。不具备规定学历者按照原陕人发〔2003〕71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中级职称聘任期内,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优秀,其他年度为合格。
(四)取得国家外语B级考试合格证书或符合我省职称外语考试免试条件;通过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4个模块或符合我省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免试条件。
(五)按照《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继续教育有关文件规定,2012年度必修公需课不少于12学时,专业课不少于36学时;2013、2014、2015年度,公需课不少于24学时,专业课不少于56学时。继续教育证书复验合格。
(六)技术理论课教师申报高级讲师应具有本专业某一工种中级工以上操作技能;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 *** 以上操作技能。
三、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高级讲师:
1.具有所教专业(学科)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了解本专业(学科)前沿知识和国内外职业教育现状及发展趋势,熟悉先进的教育理论和现代化教学手段,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高,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
2.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学改革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积极参加专业教研会组织开展的教研教改、学术交流、教学技能竞赛、示范课观摩等活动。
3.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在指导培养低一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显著成效。
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1.具有扎实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
2.具有较强的组织和开展实习教学研究和技术革新能力,并取得突出成果,技能人才培养经验丰富,起到专业带头人的作用;积极参加省级专业教研会组织开展的教研教改、学术交流、教学技能竞赛、示范课观摩等活动。
3.在培养指导实习指导教师提高技能操作水平和实习教学能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显著成效。
(二)工作经历
1.完成教学及班主任工作
(1)申报高级讲师:任职期间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260学时以上,须担任过2门课程的教学工作(不含公共课教师)。
申报高级实习指导教师:须能同时承担实习课和工艺理论课教学工作,任职期间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400学时以上。
(2)非专任教师完成教学工作量参照量化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3)任职期间担任班主任(或学生管理工作)工作2年以上。
2.企业实践和社会实践
专业理论及实习指导课教师每两年必须有2个月企业实践时间,并提交参加企业实践证明和1500字左右的实践报告。
公共课教师应具有一年以上组织学生社团活动(第二课堂活动的经历)或其它社会实践经历。提交证明和1500字左右的活动(社会实践)总结报告。
3.教育教学工作综合量化考核
各技工院校对申报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任教师和非专任教师,都必须按照相应的《技工院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考核标准》实事求是进行量化考核,择优选拔推荐。量化考核总分应达到95分以上,附加分必须达到10分以上。
(三)论文、著作及业绩、成果
1. 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出版著作及业绩、成果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作为之一作者在本专业较有影响的公开出版期刊上发表学术或教研论文2篇,每篇字数2000字以上。期刊应具有CN刊号,增刊、专刊、特刊、论文集不予认可(以下同)。
(2)作为之一作者在本专业较有影响的公开出版期刊上发表学术或教研论文1篇,并在省部级有关部门(指省、部级 *** 综合职能部门,以下同)组织的优秀论文评选中获三等以上奖励1次。
(3)独著或参编公开出版发行的专著或教材1部以上,且本人撰写字数达到8万字以上,并作为之一作者在本专业较有影响的公开出版期刊上发表学术或教研论文1篇。
(4)获得省部级优秀教师、教学能手、教学技能竞赛二等奖以上或“三五人才工程”第三层次人选等荣誉称号,并作为之一作者在本专业较有影响的公开出版期刊上发表学术或教研论文1篇或在省部级有关部门组织的优秀论文评选中获三等以上奖励1次。
(5)获得省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
(6)申报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在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中获前6名,或指导学生在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中获前3名,并作为之一作者在本专业较有影响的公开出版期刊上发表学术或教研论文1篇或在省部级有关部门组织的优秀论文评选中获三等以上奖励1次。
申报人提交的论文一般应为任职期间不同年度公开发表或获奖的论文。
四、破格评审条件
对在技工教育改革发展、专业建设、教育教学研究、一体化教学和校企合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不唯学历资历,可以破格申报。
对虽不具备规定学历、已担任中级职称满5年,或具备规定学历、担任中级职称不满5年的人员,任职期间具备下列四项中的三项者可以申请破格晋升技工院校高级职称。
(一)长期从事技工教育工作,在教育教学或学生管理方面有比较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在同行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二)获国家、省(部)级劳动模范,国家级优秀教师、职业教育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三)正式出版具有较高价值的本专业教材、专著、译著或教学用书2部。
(四)在教育、教学研究、科研工作和指导教师方面成绩突出,效果显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教育、教学研究成果获部级一等奖的主要完成者。
2.任现职以来有4篇以上论文在国家专业性学术会议或全国具有影响的专业刊物上发表。
3.任现职以来培养的学生参加全国技能比赛获前3名,省级技能比赛获第1名的主要实习指导教师;本人获省级“技术能手”、“技术状元”等称号的实习指导教师。
五、申报及推荐程序
(一)个人申报
申报人员首先向单位提出申请,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提交反映自己水平、能力、业绩贡献的材料和有关学历、资历、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合格证及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破格人员要在评审表封面上注明破格申报字样,单位提供破格申请材料5份。
(二)单位推荐
各院校首先要将申报人员的相关申报材料、证件等向本院校全体职工公示,根据量化考核结果和岗位职数推荐上报人员。省属院校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市属院校经所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汇总后,统一报送。
六、报送材料要求
(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3份,《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1份,《陕西省技工院校教师业务考核档案》,陕西省技工院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考核评分表》22份,《2015年技工院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简表》22份。
(二)本人任现职期间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1份,主要反映任职以来的教育教学、教科研成果、业绩及其他专业技术工作情况。
(三)主管部门出具的评审委托函。
(四)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任职资格证书、职称外语证书(或免试表)、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或免试表)、教师资格证书(教师上岗资格证书)、继续教育证书,获奖证书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1份。
(五)论文、著作、教材原件,教案原件;能代表本人学术技术水平和能力的课题、项目、发明专利及其它相关材料原件(任现职前的所有材料,不需提供),同时提供复印件1份,在复印件右上方标出网上查询地址,复印件上每页加盖公章。复印件要求:论文(版权页、目录、正文),著作(版权页、目录、主要内容提要)。
(六)上述申报材料应按顺序:1.委托代评函(附参评人员名册);2.单位评审报告(附公示证明);3.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4.任职资格复印件;5.教师资格证书(教师上岗资格证书)复印件;6.外语、计算机证书复印件或免试表复印件;7.继续教育证书复印件;8.获奖证书复印件;9.论文、著作、教材复印件;10.专业教研会任职及参加活动情况、企业实践、社会实践、组织学生社团活动等证明及报告;11.其它。编制材料目录表,按3-11顺序装订成册。
(七)各种评审表格须打印填写(单位填写意见栏除外)。《评审表》中“基层单位意见”和“呈报单位意见”栏目,要明确陈述推荐理由;“年度及任职期满考核结果”栏目,要陈述被推荐人任现职以来主要表现、业绩(不少于150字)及各年度考核结果,各市、主管部门及各单位要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及各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抓紧做好评审对象的申报、考核、公示及推荐工作,按照通知要求,将评审材料按时报送省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技工学校指导中心),并将参评人员名册发指定电子信箱。报送材料时间为9月21日—25日,过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及 *** :张艺 87291700
马鹏宇 87298816
电子信箱:2502332660@qq
评审表格及附件下载地址:
//117.34.92.165:88/list-350077668336.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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