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新型职业农民证书以后有啥待遇
国家将对考取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的农民进行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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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将对考取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的农民进行补贴,对于这个证三个不同等级的农民进行不同的补贴,分别是1000元、1500元、2000元。
渭南市中级职业农民申请条件
申报专业包括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等。评审范围主要是我市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及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中从事农业专业技术工作的骨干人员。事业单位人员不纳入评审范围。
新型职业农民职称分为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分为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农民助理农艺师、农民农艺师、农民高级农艺师、农民正高级农艺师。新型职业农民职称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标志,不与岗位和聘用等硬性挂钩。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新型职业农民职称的人员必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热爱农业,献身农村,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享有良好社会声誉,群众公认度高;无生产和质量安全事故,无不良诚信记录,无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掌握一定的现代农业技术,实践经验丰富,推广、示范、带动能力强,生产经营或指导服务达到一定的产业规模和经济效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物蔬菜类。粮食、棉花等作物面积200亩以上;蔬菜、瓜果自建设施面积10亩以上;食用菌、药材等固定面积20亩以上。
2.经济林果类。林业苗圃面积100亩以上;保护地栽培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苹果、桃、梨等经济林基地面积30亩以上。

3、畜禽养殖类。养殖场养殖、免疫档案齐全,在农业农村部直联直报信息平台登记备案,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按标准配套建设畜禽养殖粪污处理设施,且达到以下规模:生猪年出栏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量100头以上;肉鸡或肉鸭年出栏量40000只以上;蛋鸡或蛋鸭存栏量100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量100头以上;羊年出栏量500只以上;兔存栏量3000只以上,驴存栏300头以上。
4.水产养殖类。淡水池塘养殖面积50亩以上,工厂化养殖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
5.农产品加工类。创办或参与农产品加工企业,开展农产品初加工,能带领一定数量的农户进入产业链条增产增收。
6.农业社会化服务类。创办或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能为生产主体提供生产、销售等服务。
7、农业机械服务类。领办或参与农机生产、维修企业或农机合作社,在农机装备研发、创新及农机操作、维修等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三)申报新型职业农民初级职称的,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相应农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2.积极参加农业相关业务学习培训;
3.在农业技术推广应用中,能传授农业科技知识和技艺,进行一般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四)申报新型职业农民中级职称的,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新型职业农民初级职称3年以上;
2.注重农业知识更新,积极参加农业相关业务学习培训;
3.能结合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情况,组织或参与农业技术的试验、示范和推广,开展技术指导和培训,解决技术难题。

(五)申报新型职业农民副高级职称的,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农民中级职称4年以上;
2.注重农业知识更新,积极参加农业相关业务学习培训;
3.在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等领域领办、创办或参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社会化服务组织和龙头企业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家庭农场市级示范社、社会化服务组织市级示范组织、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4.能运用先进农业技术,在较大范围内试验、示范和推广,且在开展技术指导和培训农业骨干技术人才方面做出较大成绩。
(六)申报新型职业农民正高级职称的,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农民副高级职称5年以上;具有高中(中专)以上学历;
2.注重农业知识更新,积极参加农业相关业务学习培训并获得相应证书;
3.在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等领域领办、创办或参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社会化服务组织和龙头企业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及以上示范社、家庭农场市级及以上示范社、社会化服务组织市级及以上示范组织、市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能发挥骨干和示范引领作用;
4.农业专业能力突出,在农业技术研究和推广方面取得优异成绩,有行内有较大影响力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加快农业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的普及应用,促进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 *** 农业、林业、畜牧、渔业、水利等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 *** 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同级人民 ***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指国家为推广农业、林业、畜牧、农机、水利和经营管理等技术在省、市(地区)、县(市、区)、乡(镇)设立的事业机构。
县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受同级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的领导和上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业务指导。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工作计划、推广资金、在编人员由县级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负责管理。乡(镇)人民 *** 负责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综合、协调和保障。第四条 各级人民 *** 对在推广农业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普及农业科技知识,培训农民技术人员,以及在农业技术推广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第五条 农业技术推广实行以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主,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群众性科技组织、村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农民技术人员、科技示范户相结合的推广体系。
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农用工业、农产品加工、流通等企业事业以及科学技术协会、有关学会等社会团体和社会各界的科技人员,到农村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活动。第六条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以专业技术人员为主,县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所占比例不得少于百分之八十。第七条 县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职责是:
(一)参与制订农业技术推广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农业技术培训和普及农业科技知识;
(三)引进先进的农业技术和科研成果;
(四)对选定推广的农业技术进行试验、示范;
(五)制订技术规程,执行技术标准,参与农业技术推广的技术鉴定;
(六)为农业劳动者提供技术和信息;
(七)组织、指导下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人员的农业技术推广活动。第八条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向农业劳动者宣传、示范和推广农业先进、适用技术;
(二)管理、指导村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农民技术人员和科技示范户的科技推广工作;
(三)对村、组农民技术人员和科技示范户进行适用技术培训;
(四)开展农业综合技术服务;
(五)传播农业科技和经济信息。第九条 农业科研单位和农业院校应当从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出发,把农业生产中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列为研究课题,进行农业技术开发和宣传培训,加快先进技术在农业生产中的普及应用。第十条 教育部门应当将农业职业技术教育和农业技术培训列入教育规划、计划,根据当地农业产业发展的需要,兴办农村职业中学,培训农村基层干部和农业劳动者。
普通中等农业学校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每年从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农民技术人员和农村青年中定向招收一定数量的学生,毕业后定向分配。第十一条 农、林、牧、渔良种场应当利用技术优势,搞好良种繁育,为农业劳动者提供良种服务。第十二条 群众性科技组织、村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农民技术人员和科技示范户,在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指导下,宣传农业技术知识,协助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支持、帮助村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和农民技术人员开展工作。第三章 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第十三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中等以上有关专业学历,或者经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主持的专业技术考核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第十四条 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培训农民技术人员,逐步使其达到初级以上专业技术水平,并由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评定技术职称。
获得技术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可以受聘在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工作。
农民职称评定
农民职称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农民职称陕西的标志农民职称陕西,不与岗位和聘用等硬性挂钩。农民职称分为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分为副高级和正高级)农民职称陕西,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农民助理农艺师、农民农艺师、农民高级农艺师、农民正高级农艺师。
农民职称评定范围包括粮、棉、油、果、菜、茶等种植业,畜牧兽医、饲料兽药、淡水养殖业,农产品初加工和农民专业合作服务行业等。
评定对象主要包括在上述领域农民职称陕西的农村科技带头户、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生产 *** 组织、涉农企业等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中从事农业专业技术工作的骨干人员。事业单位人员不纳入评审范围。
按本办法申报农民技术员职称农民职称陕西:
(一)能掌握农、林(果)、牧、渔业生产中的一项或几项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并能运用于试验、示范、推广等项工作,解决和总结生产中的技术问题,并取得较大成绩的。
(二)农村青年初中毕业生从事三年以上农业技术工作,在实践中成绩显著,或在某项专题研究和技术应用上取得成绩,获得县以上(含县)农业技术试验、示范、推广成果奖励的。第四条 农民技术员的职称评定。
主要是根据其工作实绩、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必要时,可邀请行业专家进行多种形式的考核或考试,其成绩可作为评定的参考条件。第五条 市、县(区)成立农民技术员职称评定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县(区)科委、农委、科协、成人教育局(办)组成。
下设办公室(设在科委内),负责对农民技术员职称评定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组建由专家组成的农民技术员职称评定委员会以及对申报人员的考核等工作。
镇成立农民技术员职称评定小组,负责办理申报、培训、初评、推荐工作。第六条 申报农民技术员职称的人员,根据本人专业特长向镇农民技术员职称评定小组提出申请,并填写职称评定表,经镇评审小组初评后送县(区)农民技术员职称评定委员会评定。
第七条 经县(区)农民技术员职称评定委员会评定后的农民技术员名单,报县(区)农民技术员职称评定领导小组审核确认,由县(区)人民 *** 发给职称证书,并报市农民技术员职称评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入册备案。
职称证书可作为聘用的依据。职称证书由市农民技术员职称评定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制。第八条 被评定的农民技术人员,仍从事原岗位工作,按有关规定不与工资挂钩。各级 *** 有关业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用,在聘用合同期内,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九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农、林(果)、牧、渔等种养专业人员的职称评定范围,农村其它专业人员的职称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各县(区)过去自行制定的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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