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舞弊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社部令第12号第六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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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证书全国范围有效。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中择优聘任。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从事会计工作,并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考。
考试综述:
会计职称考试的全称是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会计职称考试是由财政部、人事部共同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共分初级会计、中级会计师和高级会计师职称三个级别。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每年考试一次,由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评分标准。
会计专业初级、中级资格考试合格者,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财政部印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国家职称统一考试中向外发送试题范法?
犯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四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之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之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之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咸阳师院副校长否认论文抄袭,那为何两篇论文内容一致?
咸阳师院副校长回应记者称,不存在抄袭情况,文章系与南江波共同完成,2005年发表时单独署名是经过对方同意的。
陕西咸阳师范学院副校长吕广利被网友爆出2005年发表在《广西社会科学》上的《论法本质及精神的探究》存在抄袭,吕广利却回应并不存在抄袭情况。
针对这一情况,吕广利9月10日回应记者称,不存在抄袭情况,文章系与南江波共同完成,2005年发表时单独署名是经过对方同意的。
署名吕广利的论文标题为《论法本质及精神的探究》,署名南江波的论文标题为《论法的本质及其精神》。澎湃新闻对比两篇论文发现,除题目略有不同,其余内容几乎完全一致,只有少数语句表达方式稍有差异。论文内作者简介显示,当时吕广利和南江波均为咸阳师范学院政法系副教授。
担任咸阳师范学院副校长的吕广利对于抄袭说法予以否认,吕广利向记者表示,当时他与南江波同属一系,二人经常一起探讨学术问题,2004年时在学院学报上发表的文章是二人共同完成。2005年,南江波向《广西社会科学》投稿时,二人协商好只署名吕广利一人,“学院刊物层次比较低,需要投核心期刊,而当时南老师已经不需要了,他当时职称已经评完了”。吕广利称,当时的署名决定是经过南江波同意的,不存在侵权抄袭行为。
已退休的南江波向记者介绍,吕广利确实参加了这篇论文的创作,不存在剽窃抄袭。南江波称,2004年时因涉及评职称,在征得吕广利同意后以个人名义在学报上发表了该篇论文。2005年时,《广西社会科学》向其约稿,又将该篇文章投稿,“当时吕广利提出以他的名义发表,我同意了,因为也是他的劳动成果。”但南江波承认,同一篇论文分批次投向两个期刊,“严格意义上说是不允许的”。
咸阳师范学院是一所以教师教育为特色的省属本科院校。学校肇始于1978年5月的“陕西师范大学咸阳专修科”。1978年12月,经教育部批准,成立“咸阳师范专科学校”。2001年5月,与陕西省咸阳教育学院合并,成立咸阳师范学院。2004年10月,陕西广播电视大学咸阳市分校并入。2016年7月,陕西省机电工程学校划归学校。吕广利2016年7月起任咸阳师范学院党委委员、副校长。
随着不断界定明确学术不端行为,多方互相配合积极建立管理体系,相信未来几十年里我国学术不端事件将大幅度减少。
职称等级工考试违纪了,怎么办?
您好,不同的职称等级考试违纪处理也是不一样的。
例如会计职称考试违纪分三种:一般违纪行为、严重违纪行为与犯罪行为。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6、7、8条分别列出三种行为的具体行为:
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人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七)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八)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九)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其中有第(三)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四)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五)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六)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七)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八)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的;
(九)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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