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业军人职级如何确定?
军队干部转业地方套改地方职级是以职务为准,而不是根据军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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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校军衔是军官中职务跨度为正营、副团、正团三级,转业时套改地方职级时分别为正科、副处、正处。但是,对于 *** 干部地方安排工作时,多数只是享受相应的职级待遇,很难安置实职,比如,正营级干部转业到地方,绝大多数只是享受正科级工资待遇,而很少能安排实职科长的职务岗位,只当一般干部使用。
另外,部队干部转业工作中确实有提职转业的,但那是有前提条件的,其多数为军官任本级职的任职时间超过规定的正常晋升职务年限,但由于职务编制比例、无岗位空缺等原因,无法正常晋升职务的军官,比如,正营职晋升副团的规定年限为任职满三年,但由于上述原因任正营超过三年以上而未能晋升职务的军官,在转业前上级出于照顾的原因,在晋升职务后按副团职安排转业。而对于那些任本级未满规定晋升年限的,则不会在转业前给予晋升职务。
师长转地方是什么级别
1、正师级——副厅级,即副司长、副厅长、地级副市长、副巡视员。
2、副师级——副厅级,即副司长副厅长、地级副市长、副巡视员,或正处级,即处长、县长、调研员。
因为正师级一般与地方上的副司(局)、厅、地级相对应,所以正师职干部转业到地方后,理论上可担任副司(局)、厅、地级职务,并享受司(局)、厅、地级正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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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师长是一个师的更高军事指挥员。军衔一般是少将或者准将,有些国家则是由相近的军阶,如大校担任。
军队师级编制的更高军事指挥首长,即军事主官。在设立政治委员的军队中,师长和师政治委员同为全师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师的工作。师长对全师的军事工作负主要责任。
由于部队晋升相对比较容易,所以军官转业到地方以后通常都是降级使用的。就拿师长为例,师长转业后通常也就只能做个县团级的干部。而且是不是实权干部要看自身的条件和关系。因此,除非是部队“强制”转业,否则,极少有正师级干部愿意自主转业的。
陕西省军官转业安置工作暂行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做好军官转业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九条“军官退出现役后,由国家妥善安置”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转业军官原则上由本人原籍或入伍时所在的地区行政公署、市人民 *** (以下简称“地、市”)负责在本辖区内安置。对有特殊情况确需在其它地、市安置的,可给予适当照顾。第三条 安置转业军官是一项长期的重要政治任务。全省一切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国务院各部委所属驻陕单位和军队管理的企事业单位)都有安置转业军官及其随调家属的义务。各级 *** 、部门和接收单位必须服从国家大局,克服困难,积极接收、切实做好安置转业军官工作。第四条 军官转业安置工作,在各级人民 *** 领导下进行。
省、地(市)两级可根据安置工作的需要,成立军官转业安置工作小组,下设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承办军官转业安置的日常工作。第二章 移交与接收第五条 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的部署和安置计划,转业军官档案和移交、审查和接收工作,由省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第六条 转业军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我省接收安置:
(一)原籍陕西或从陕西入伍(不含外藉在陕西就读的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分配入伍,下同);
(二)配偶原籍陕西,户口现在陕西,结婚三年以上;
(三)夫妇均系外省籍,其中一方在陕西系全民所有制或大集体单位职工,并且连续工作十年以上;
(四)“双军人”夫妇同时转业,其中一方原籍陕西或从陕西入伍;
(五)转业军官系外省籍,其父母或岳父母定居陕西,在当地有正式户口,在陕西无子女,需要照顾;
(六)陕西急需的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七条 移交与接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转业军官及随调爱人的档案、材料,由军队大军区或相当于大军区一级单位派出的移交组或委托省军区、省武警总队向我省移交;
(二)移交前,军队方面应按要求填写有关表报,并提出移交计划;
(三)移交时,转业军官及其随调爱人的档案、材料必须真实、齐全,不齐全的应在限定的时间内补齐;
(四)省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或授权单位负责审查和接收转业军官的档案及有关材料;
(五)省人事、劳动部门或授权单位分别负责审查和负责接收随调爱人中干部、工人的档案及有关材料;
(六)不按安置计划或规定时限移交的,我省不予接收。第三章 分配与安置第八条 转业军官分配实行以“块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办法。回原籍或入伍地安置的转业军官,由所在地、市分配。需在省属和国务院各部委所属(以下简称部属)驻西安地区单位安置的转业军官,由省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直接分配;到省属、部属驻西安地区以外单位的,由所在地、市分配。第九条 安置转业军官,由县级以上人民 *** (含地区行署)下达指令性计划,主要分配到各行各业的基层单位。需要增加干部的系统和新建、扩建单位应首先从转业军官中补充。
在指令性计划分配的前提下,可以采取推荐、选用等做法,尽量做到分配合理,使用得当,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第十条 安置转业军官实行近亲回避制度。回避的重点是党政机关和政法、金融系统。回避的对象主要是在干部岗位尤其是领导岗位上的父母、配偶、兄弟、姐妹等亲属。回避的 *** 是:亲属在党政机关的,不在同一部门或单位安置;亲属在业务性质相近的系统的,实行交叉分配;亲属在同一大系统的,通过系统内部调整分配。第十一条 安置计划下达后,安置部门要注意掌握计划的执行情况。发现分配不够合理或情况发生变化确需重新考虑的,要适时研究解决。但调整人数应从严掌握。第十二条 在从严控制大城市人口的原则下,经我省接收的转业军官,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西安地区安置(含省、部属驻西安单位和西安市属单位):
(一)原籍西安或从西安入伍(不含原籍其他地区在西安就读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分配入伍,下同);
(二)配偶原籍西安,户口现在西安,结婚三年以上;
(三)配偶随军在西安系全民或大集体正式职工,连续工作时间六年以上;
(四)“双军人”夫妇同时转业,其中一方原籍西安或从西安入伍;
(五)其父母或岳父母定居西安,户口现在西安,在西安无子女,需要照顾;
(六)个别在其它地市无法对口安置,需要在西安地区对口安置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对于转业军人的转业职称是如何鉴定的
对于转业军人陕西省转业军人职称的转业职称陕西省转业军人职称,应该是保留原来陕西省转业军人职称的职称陕西省转业军人职称,这可从档案里看得出来。
例如,原来在部队是工程师或副主任医师,转业后仍然是工程师或副主任医师。
陕西省渭南市 *** 干部安置都是公务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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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陕西省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条件
*** 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陕西省予以接收安置:
1.原籍陕西或从陕西入伍(不含外省籍在陕西就读的大中专学生毕业分配入伍,下同)的;
2.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在陕西有常驻户口的(截至时间为安置当年3月31日,下同);
3.配偶已随军并在陕西有常住户口的;
4.父母在陕西有常驻户口,且身边无子女的;
5.配偶父母在陕西有常驻户口,且配偶为独生子女的;
6.父母在陕西有常住户口,本人未婚的;
7.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原籍陕西、从陕西入伍或父母离退休后安置地在陕西的;
8.下列情况之一,配偶或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在陕西有常驻户口的,也可以接收安置:
(1)自主择业的;
(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慢10年的;
(3)战时或三等功、平时或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4)因公因战致残的。
9.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双方或一方转业,任何一方的原籍、入伍地或部队驻地在陕西的。未婚或离异军队转业干部,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10.具有本科学历与学士学位或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在国外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被国家或陕西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高新技术企业接收,并经省 *** 办批准的。
二、西安地区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条件
符合《陕西省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条件》,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在西安地区安置:
1.原籍西安或从西安入伍(不含非西安籍在西安就读的大中专毕业学生分配入伍),且家庭生活基础在西安的;
2.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在西安有常住户口(常住户口不含具有本市市区不可办理市内迁移的学生非农业集体户口、外地 *** 驻本市办事机构非农业集体户口,下同)的;
3.在西安地区部队服役期间,按照配偶随军条件,将配偶户口迁移到西安市并取得常驻户口满2年(截至时间为安置当年3月31日)的;
4.父母在西安市有常驻户口,且身边无子女的;
5.配偶父母在西安有常住户口,且配偶为独生子女的;
6.父母在西安有常住户口,本人未婚的;
7.在西安地区购买住房(原则上包含军队照顾团职及以上领导干部在西安地区建设的经济适用房)2年以上,且具有独立合法产权(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下同)、配偶取得西安市常住户口(户口所在地和所购住房地点必须一致,下同)满2年,无工作的;
8.在西安地区为父母或配偶父母购买住房2年以上,且具有独立合法产权、父母或配偶父母必须同时取得西安市常驻户口满2年,符合《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
9.在西安地区为子女购买住房2年以上,且具有独立合法产权、取得西安市常住户口满2年,符合《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的;
10.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 *** 干部,其父母原籍西安、从西安入伍或父母离退休后安置在西安的;
11.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双方或一方转业,任何一方的原籍、入伍地或部队驻地在西安的。未婚或离异军队转业干部,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12.具有研究生学历与硕士学位或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在国外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被国家或西安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高新技术企业接收,并经省 *** 办批准的。
三、陕西省直和西安市接收 *** 干部划分条件
符合西安地区接收安置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原则上按照省直和西安市4.5:5.5的安置数量比例,依照省直和西安市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划分条件,分别予以接收安置。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直单位接收安置:
1.配偶在省级或中央驻西安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退休,或在省级或中央驻西安企业工作、退休,且其人事管理权限在省主管部门的;
2.未婚或离异军队转业干部的父母均在省级或中央驻西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退休,或在省级或中央驻西安企业工作、退休,且其人事管理权限在省主管部门的;
3.配偶在西安非国有企业工作,未婚或离异 *** 干部的父母均在西安非国有企业工作,所在企业在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配偶或父母在该企业建立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2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
4.夫妇同为非西安籍军队干部,一方或双方同时转业,转业方本人申请到省直单位安置的;
5.被授予全军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本人申请到省直单位安置的;
6.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符合陕西省接收条件,省级或中央驻西安单位急需的专业人才,本人申请到省直单位安置的(按规定程序报省 *** 安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审批同意)。
除符合以上条件,由省直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外,其他符合西安地区接收条件的 *** 干部由西安市接收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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