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专利奖算省部级奖吗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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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奖分为国家级和省级,陕西省专利奖是以省名义授予的奖项和荣誉称号,是省部级奖。

省级的奖项和荣誉称号包括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省优秀教育工作者等奖项。

陕西省专利奖属于什么级别

国家级。专利奖项有国家级和省级之分,专利是没有国家级省级之分的。比如中国专利奖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不是科技部的。由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属于部级单位,所以中国专利奖是属于部级的。专利都是国家认可核发的,没有省级市级的区别。

[陕西省]陕西职称专利,陕西省专利奖

陕西省专利保护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专利管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专利保护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专利管理工作经费,建立衡量技术创新能力的专利评价制度,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专利保护工作。第四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 ***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工作。

县(市、区)人民 ***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开展有关专利保护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专利保护工作。

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的管理委员会负责区内的专利保护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及其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在专利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专利管理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专利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社会的专利保护意识,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具备申请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及时申请中国及外国专利。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 *** 应当设立专利资助资金,资助本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申请或者实施专利。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内部专利保护和管理制度,宣传专利法律法规和有关专利知识,教育职工尊重他人的专利权,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鼓励会员申请和实施专利,督促会员尊重他人专利权,支持会员维护自主专利权,为会员提供本行业专利技术信息、咨询服务,促进本行业专利技术的实施和应用。第八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依照专利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自行实施专利的或者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支付报酬; *** 专利权的,参照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规定,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支付报酬。

奖励或者报酬可以现金、股份、股权收益或者其他方式给付,给付的数量、时间和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但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更低标准。第九条 职工在办理退职、退休手续或者调动工作前、参与职务发明创造的学生在毕业前,应当将与职务发明创造有关的全部技术资料归还原单位,并负有保密责任。

职工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从事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原单位。

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与单位之间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归属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十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从事技术开发、进出口贸易或者以专利权作价出资以及设立合资或者合作企业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相关的专利检索。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涉及专利技术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查验申请人或者申报人提交的专利检索报告;对未提交的,有关行政部门不予立项或者授奖:

(一)申请 *** 资助的研究开发或者技术改造项目;

(二)申报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三)申报科学技术奖励。第十二条 从事专利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在依法办理登记注册后,开展相应的专利 *** 、专利检索、专利评估和专利许可贸易业务。

专利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出具虚假的专利文献检索报告或者专利资产评估报告,不得损害专利权人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对专利中介服务机构的指导与监督。第十三条 专利权人或者被许可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产品包装及宣传品上标注只属于本专利产品的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应当符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规范要求。第十四条 利用广告宣传专利技术和专利产品、通过营销单位销售专利产品、委托印刷单位印制专利标记的,专利权人或者依法实施专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广告审批部门、营销单位、承印单位提供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其授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专利证明文件。未提供专利证明文件的,不得发布广告或者销售、承印。

西安专利申请

申请前你需要了解 西安 专利申请 须知: 一、专利申请的类型 专利申请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针对产品、 *** 或者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可以申请 发明专利 ;针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可以申请实用新型 专利 ;针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可以申请 外观设计专利 。 二、受理的条件 根据《 专利法 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必须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和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后,应当明确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并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条:专利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无附图)和权利要求书的,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的; (二)未使用中文的; (三)不符合本细则之一百二十条之一款规定的; (四)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的; (五)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或者第十九条之一款的规定的; (六)专利申请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的。 三、代办处专利申请受理的范围 1.可以受理的专利申请文件和其他文件 (1)内地申请人提交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 (2)外国申请人及港、澳、台地区的申请人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 *** 机构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 (3)与专利申请文件一同提交的其他文件。 2.不能受理的专利申请文件和其他文件 (1)PCT申请文件及其他文件; (2)专利申请被受理后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费用减缓的审批 (一)依据国家 知识产权 局局令(第39号),应符合如下条件: 申请人或者 专利权人 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必要时还应附具有关证明文件。费用减缓请求书应当由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 个人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的年收入情况,必要时应当根据专利局的要求,提供市级以上人民 ***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每个人的年收入情况,必要时应当根据专利局的要求,提供市级以上人民 ***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 单位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并附具市级以上人民 ***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证明。 个人与单位共同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个人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的年收入情况,单位应当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并附具市级以上人民 ***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证明。 (二)代办处经审查,手续齐备符合减缓条件同意按: 1.个人以85%比例减缓; 2.两个以上的个人(含两个)或个人与单位共同 申请专利 的或一个单位请求减缓的按70%比例减缓。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利费用减缓请求不予批准: (1)未使用专利局制定的费用减缓请求书的; (2)全体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未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签字或者盖章的; (3)提出费用减缓请求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明的; (4)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个人年收入超过二万五千元人民币的; (5)费用减缓请求书中未注明全体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个人年收入的; (6)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两个以上单位的; (7)费用减缓请求书中的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名称或者发明创造名称与专利请求书中的相应内容不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