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择业 *** 干部是啥意思
自主择业 *** 干部的意思是选择自主择业方式退出现役的军队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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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营职军官和团职以上军官,服役期满20年的,退役时可选择自主择业;
2、选择自主择业的退役军官,国家不再统一安排分配工作,退役时除正常退役费外,还发放自主择业费;
3、自主择业退役军官到地方后不能进入国家企事业编制,否则取消自主择业身份;
4、自主择业退役军官工资由地方民政部门统一发放,每年定期增资,并且随现役军人工资增涨调整而调整,但调整幅度一般没有现役军人大。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
(一)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更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更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按各项规定标准合并计算后,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自主择业
自主择业军人单位和职业、职务怎么填写?
填写自主择业时的部队代号
职务填写原部队时担任的职务
职业:自主择业
陕西省渭南市 *** 干部安置都是公务员吗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陕西人事考试网提醒您:
一、陕西省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条件
*** 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陕西省予以接收安置:
1.原籍陕西或从陕西入伍(不含外省籍在陕西就读的大中专学生毕业分配入伍,下同)的;
2.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在陕西有常驻户口的(截至时间为安置当年3月31日,下同);
3.配偶已随军并在陕西有常住户口的;
4.父母在陕西有常驻户口,且身边无子女的;
5.配偶父母在陕西有常驻户口,且配偶为独生子女的;
6.父母在陕西有常住户口,本人未婚的;
7.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原籍陕西、从陕西入伍或父母离退休后安置地在陕西的;
8.下列情况之一,配偶或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在陕西有常驻户口的,也可以接收安置:
(1)自主择业的;
(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慢10年的;
(3)战时或三等功、平时或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4)因公因战致残的。
9.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双方或一方转业,任何一方的原籍、入伍地或部队驻地在陕西的。未婚或离异军队转业干部,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10.具有本科学历与学士学位或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在国外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被国家或陕西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高新技术企业接收,并经省 *** 办批准的。
二、西安地区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条件
符合《陕西省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条件》,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在西安地区安置:
1.原籍西安或从西安入伍(不含非西安籍在西安就读的大中专毕业学生分配入伍),且家庭生活基础在西安的;
2.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在西安有常住户口(常住户口不含具有本市市区不可办理市内迁移的学生非农业集体户口、外地 *** 驻本市办事机构非农业集体户口,下同)的;
3.在西安地区部队服役期间,按照配偶随军条件,将配偶户口迁移到西安市并取得常驻户口满2年(截至时间为安置当年3月31日)的;
4.父母在西安市有常驻户口,且身边无子女的;
5.配偶父母在西安有常住户口,且配偶为独生子女的;
6.父母在西安有常住户口,本人未婚的;
7.在西安地区购买住房(原则上包含军队照顾团职及以上领导干部在西安地区建设的经济适用房)2年以上,且具有独立合法产权(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下同)、配偶取得西安市常住户口(户口所在地和所购住房地点必须一致,下同)满2年,无工作的;
8.在西安地区为父母或配偶父母购买住房2年以上,且具有独立合法产权、父母或配偶父母必须同时取得西安市常驻户口满2年,符合《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
9.在西安地区为子女购买住房2年以上,且具有独立合法产权、取得西安市常住户口满2年,符合《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的;
10.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 *** 干部,其父母原籍西安、从西安入伍或父母离退休后安置在西安的;
11.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双方或一方转业,任何一方的原籍、入伍地或部队驻地在西安的。未婚或离异军队转业干部,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12.具有研究生学历与硕士学位或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在国外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被国家或西安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高新技术企业接收,并经省 *** 办批准的。
三、陕西省直和西安市接收 *** 干部划分条件
符合西安地区接收安置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原则上按照省直和西安市4.5:5.5的安置数量比例,依照省直和西安市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划分条件,分别予以接收安置。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直单位接收安置:
1.配偶在省级或中央驻西安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退休,或在省级或中央驻西安企业工作、退休,且其人事管理权限在省主管部门的;
2.未婚或离异军队转业干部的父母均在省级或中央驻西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退休,或在省级或中央驻西安企业工作、退休,且其人事管理权限在省主管部门的;
3.配偶在西安非国有企业工作,未婚或离异 *** 干部的父母均在西安非国有企业工作,所在企业在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配偶或父母在该企业建立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2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
4.夫妇同为非西安籍军队干部,一方或双方同时转业,转业方本人申请到省直单位安置的;
5.被授予全军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本人申请到省直单位安置的;
6.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符合陕西省接收条件,省级或中央驻西安单位急需的专业人才,本人申请到省直单位安置的(按规定程序报省 *** 安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审批同意)。
除符合以上条件,由省直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外,其他符合西安地区接收条件的 *** 干部由西安市接收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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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转业干部进西安的规定条件是什么?
第十六条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第十七条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一)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
(二)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
(三)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第十八条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第十九条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女子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一)自主择业的;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5年的;
(三)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四)因战因公致残的。
第二十条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第二十一条因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接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
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该地区安置。
二、中发[2004]号文件
在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所在单位被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的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取得部队所在地常住户口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可以到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的单位由 *** 总政治部确认。
三、陕西省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条件
(1)原籍或入伍地(不含院校分配入伍)是山东的。
(2)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是山东的。
(3)配偶随军后取得山东常住户口的(落户时间应在军队干部被组织批准转业之前,下同)。
(4)军队转业干部或配偶系独生子女,其父母在山东有常住户口的。
(5)军队转业干部的父母在山东有常住户口且父母身边无子女的。
(6)未婚的转业干部,其父母在山东有常住户口的。
(7)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的原籍、入伍地或其父母离退休安置地是山东的。
(8)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且服役地点是山东的;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且服役地点是山东的。
(9)自主择业、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战时获三等功奖励、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以及因战因公致残的军队转业干部,其配偶常住户口或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是山东的。
(10)军队体制编制体制调整改革期间,撤销、合并、降格、改编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可以到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撤销、合并、九格、改编的单位由 *** 总政治部确认。
(11)我省经济建设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
陕西省 *** 干部取暖费及退役金有什么相关说明么?
根据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
国转联09号)和省 *** 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省人事厅、省财政厅转发《关于印发〈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规定,自主择业
*** 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是:
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参照公务员统发工资办法,由 *** 、财政部门委托国有商业银行(即代发银行)直接拨付到个人帐户。退役金发放实行“ *** 部门核准人数。核定标准、编制预算,财政部门拨付经费,银行代发到人”的管理办法。
退役金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编制预算、核拨经费、进行决算、监督检查。省级 *** 部门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核定、统
计、预(决)算、申报、审核,建立人员和退役金数据库,会同财政部门与代发银行办理退役金发放事宜。向财政部门提供退役金发放清单。省级财政部门按照 ***
部门核准的应发退役金的人数和标准,负责退役金预算的审核和资金拨付,向银行提供退役金发放清单,建立退役金预算档案。代发银行设立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
部退役金专户,并按照代发合同逐月将退役金拨付到转业干部个人帐户。
一、退役金发放范围及项目组成
发放退役金的人员范围为:自主择业并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月退役
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的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金额之和
计发。增发退役金的条件和标准,按中发[2001]3号文件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规定执行。
退役金数额={[职务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80%+增发%)}+基础工资+军龄工资
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包括:军人职业津贴、生活补贴、伙食补贴、福利补助、地区津贴(含边远地区津贴、艰苦地区津贴、驻 *** 部队特殊津贴、地区生活津贴)、生活补助、房租补贴。
自主择业的 *** 干部退役金的计发时间从退出现役下一年度1月1日开始。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自主择业的 *** 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报经省 *** 安置工作部门审批后,从被选用的下月起停发退役
金,不再享受自主择业的 *** 干部的有关待遇。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选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
其他生活福利待遇,选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自主择业的 *** 干部就业后,退役金照发。
二、退役金的核定
对当年新接收的自主择业 *** 干部,市级自主择业 *** 干部管理服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退役金标准,依据自主择业转干部档案情况核算退役金,经自主择业 *** 干
部本人签字确认后,将数据库软盘及《自主择业转业干部退役金核定表》(一式两份)于当年11月30日前上报省自主择业转业军官管理服务中心,经审核无误
后,盖章退回一份归档。
三、退役金的调整
退役金年正常调整增加工作要依据国家和省上有关文件通知要求办理,填报《自主择业转业干部退役金调整增加审批表》一式两份,经省主择业转业军官管理服务中心审批后,修改数据库,并将审批表归入本人档案。
在退役金发放过程中,如因自主择业 *** 干部安置地、增发因素以及人数等变化,需要调整退役金数据时,应及时向省自主择业转业军官管理服务中心上报调整退役
金材料,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说明调整原因。经省自主择业转业军官服务中心研究批准后,专门下发批复,通知有关市自主择业 *** 干部管理服务部门修改数据
库,核算补(扣)发退役金金额,修订《自主择业转业干部退役金核定表》,并将修改后的《自主择业转业干部退役金核定表》上报省自主择业转业军官管理服务中
心备案。
四、退役金的月报
市级自主择业 *** 干部管理服务部门每月20日前上报下月退役金汇总表、明细表各三份(附软盘),加盖公章,主管领导签字。报省财政厅审定发放。
五、退役金预决算
市级自主择业 *** 干部管理服务部门每年要对本市上年度退役金发放执行情况与当地建行部门核对,作出决算,1月底前上报;对下年度退役金作出预算,7月底前上报。
六、退役金的扣项
各市自主择业 *** 干部管理服务部门每月按时将自主择业 *** 干部退役金月明细单寄发 *** 干部本人,以便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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