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社会人员职称评审在哪报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申报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负责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关于职称评定该找哪个部门
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是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评审的。其他部门是无权进行,也是无效的。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称管理科负责。
2016年陕西中级职称评审有哪些机构
陕西省中级职称评审条件: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六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3)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4)初中以下学历人员须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中级申报材料: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和《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一式2份。
(2)《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简表》(附件2)一式15份。
(3)主管部门出具评审推荐函,同时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参评人员汇总表》(附件3)及电子版(Excel格式),初、中级须分别制表填报。
(4)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公示证明、以写实为主的业绩推荐材料。
(5)本人任现职期间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主要反映本人近5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情况和科研成果。
(6)学历证(在提供更高学历的同时还需提供专业院校之一学历证书及复印件,以及学信网注册打印的带有二维验证码的学历证明)、学位证、任职资格证、外语合格证(或外语免试申请表,见附件4)、计算机能力考试合格证(或计算机免试审批表,见附件5)、聘书及各类获奖证书、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7)任现职以来完成的论文、著作原件及复印件(含封皮、目录、正文)和论文打印件(打印机按要求用A4纸打印,标题用宋体加粗2号字、摘要用宋体4号字、正文用仿宋3号字)。
(8)申报人员必须按规定取得继续教育证书,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9)2张两寸照片,要求人事部门收集后统一张贴在A4纸上,照片下面注明本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10)任现职资格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11)有效期内的外语考试、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外语免试申请表、计算机免试审批表。
申报材料一式2份(原件1份,复印件1份)分别装订,材料袋封面粘贴《工程系列报送材料目录》(附件1)。
初级申报材料除(2)、(7)、(10)、(11)不作要求外,其余同中级申报材料要求。
评审部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职称评审咨询点我头像或留言
职称评审可以在哪里咨询呢?
职称评审可以在用人单位咨询,也可以在当地的人社局咨询,主要看你想问具体什么样的问题,你想要职称是什么级别什么专业,都不太一样的
陕西高级会计师职称由哪个部门评审
陕西高级会计师职称由陕西省财政厅评审.
去年的的通知:
广大高级会计师资格参评人员:
为便于高级会计师评审资料填报,经研究现定于2016年11月11日(星期五)上午10:00在陕西省财政厅综合楼7楼会议室(小南门内南四府街49号)举行2016年度高级会计师(含正高)评审资料申报专题辅导,讲解资料填报要求和注意事项,解答参评人员疑问。有需要的参评人员,请于2016年11月11日(星期五)上午9:45前到达会场。
陕西省财政厅会计处
2016年11月8日
职称评定归哪个部门
【法律分析】:人事部门。职称评定是国有单位实行陕西职称评审问题咨询哪个部门的岗位管理制度。由单位的人事部门评聘和确认陕西职称评审问题咨询哪个部门,所以陕西职称评审问题咨询哪个部门,评定条件和具体实施,是由单位的人事部门管理的。
职称评审是指已经经过初次职称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经过一定工作年限后,在任职期内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学时,申报中级职称以上的人员须在专业期刊发表论文并且经过一些基本技能考试(如:称职外语及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等),向本专业的评审委员会评委提交评审材料,经过本专业的专业评委来确定其是否具备高一级职称资格。
职称评定是国有单位实行的岗位管理制度。由单位的人事部门评聘和确认,所以,评定条件和具体实施,是由单位的人事部门管理的。
职称也称专业技术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的标志,代表着一个人的学识水平和工作实绩,表明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同时也是对自身专业素质的一个被社会广泛接受、认可的评价。对个人来说,职称与工资福利挂钩,同时也与职务升迁挂钩,是求职的敲门砖,同时也是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对资质企业来说,职称是企业开业,资质等级评定、资质升级、资质年审的必须条件。
【法律依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 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规定。
评论已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