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职称评定条件?
一 请问陕西工程类中级职称怎么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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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级工程师申报需要准备以下资料:
1、工程师业绩成果:申报工程师工程师要求在职在岗有一定的工作业绩,具备相应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工程师申报业绩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业绩证明、中标通知书合同、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合同等。
2、工程师论文:需要在具有(国内统一刊号)刊号或是ISSN(国际标准刊号)刊号的专Y期刊,是作者,不要提交攻读全日制硕士或博士期间发表的论文。
3、拥有助工证书: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工程师层级逐级申报工程师申报。
4、继续教育。
二、工程师申报申报的整体流程
工程师申报、论文,业绩等内容符合后,都需要提前准备好。
1、要进行个人条件的审核,主要看条件是否符合,可以申报什么。
2、提交材料进行审核,主要是看资料是否齐全,有没有错漏,能不能进行申报。
3、正式进入申报程序。
4、进行公示,查看是否通过。后通过了就可以出证了。
满足条件→准备材料→个人网上申报→递交材料→评委会审核→答辩(仅高)→公示→领取证书
三、中级申报条件
1、毕业5年,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单位聘为助理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
2、专科毕业7年,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单位聘为助理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
四、注意事项
1、中级申报每年一批,每年10月底上交材料,次年3月份网上公示,5月底发证。
2、无助理工程师称人员需先评定理助理工程师。
二 陕西 评职称
你是要评初级么?
初级职称就是助理工程师。需要从人才市场取得一张表格,填完之后让所在单位盖章,返回人才市场,交100元办理职称证。
三 陕西教师高级职称评定条件
理论上是可以的。主要看你们当地的评职要求。这个问题问当地教育局比较合适。
四 2017年陕西职称评审条件有哪些
中级职称评审基本条件:
1、获得博士学位,经考察合格;
2、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二年左右;
3、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五年以上。
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出具规定的学历证书。专业证书及其他有关证明均不作为申报评审的学历依据。
取得国外相应学历、学位人员,需提供国家教育部国外学历、学位认证证书,才能按相应学历、学位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评价。
先参加工作后取得规定学历的人员,取得学历前后的任职时间可以相加计算,达到任职时间要求的可以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五 关于陕西省初级职称评定的问题
本科毕业一年以后是可以评定,有资格评定(基本上一交材料就能通过),并不是就是,你专不去加办理,属永远不是。看到网上好多人说本科一年后自动转助理工程师,我敢说这些人根本就不是本科,也没有办理过职称。
到你工作所在地的人事局职称办去加办理,到那拿表格,公司盖章就可以了。再交过去就行了,初级全年办理。
六 2015年陕西省评中高级工程师职称需要什么条件
高级工程师都比较严格 还需要你的年龄是否有助工都有关系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十年以上,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并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3)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十年以上,并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如果资历符合的话 一般都是能够评审过的
如果你有需要评审的话 你可以追问我或者私信我 你可以去问问 具体的情况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解决你的顾虑
满意还请采纳 谢谢!
七 陕西省职称评审问题
目前按照2017年最新的国务院的指示,全国各省市已经下放高校教师系列,包括中小学教师系列的评审权限,这个各个地方各个学校都不一样,如果是高校的话,要看每个学校具体的规定,每年的什么时间,如果是中小学的话,要看当地的,人社局和教育局的规定,这个没有统一的时间。
八 2015年陕西省评中高级职称需要什么条件和资料
参评条件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行业工作七年以上,任助理工程师三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行业工作九年以上,任助理工程师三年以上。
3、35岁以上(含35岁),具备中专学历,从事本行业工作十五年以上,任助理工程师四年以上。
4、以上1-3项人员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⑴获市(厅)级二等奖以上或县(市)级一等奖的前两名完成人。
⑵已完成两项以上县(市)级或一项市(厅)级重点科研项目主持人。
⑶获得专利证书,并经成果产业化后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
⑷直接主持、参与研制并经县以上单位鉴定的新产品一项以上的主要技术人员;或直接主持或参与本地有影响的技改和技术攻关项目,并产生了较好经济效益的主要技术人员。
⑸在生产一线推广与本行业相关的新产品、新技术,已实现规模化、专业化、产业化经营,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⑹经单位推荐,行业内一致认可,并在同行专家中有一定知名度,专家组考核认定具有其他特殊能力和一定业绩的专业技术人才。
需要资料:
身份证、一寸寸照、助理工程师证书、个人简历、工作证明、学历证明、专利证书或荣誉证书等
九 陕西省的公务员可以评职称么
公务员在未经国家和省级 *** 人事部门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回或考试答,不能获得专业技术资格。
职称(ProfessionalTitle)最初源于职务名称,理论上职称是指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以及成就的等级称号,是反映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就学术而言,它具有学衔的性质;就专业技术水平而言,它具有岗位的性质。专业技术人员拥有何种专业技术职称,表明他具有何种学术水平或从事何种工作岗位,象征着一定的身份。
职称分为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技术员级5个级别。其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播音、卫生技术、农业技术、档案、文物博物、图书资料、群众文化、技校教师、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工程技术、计划生育、党校教师系列(专业)设5个级别。
高校教师、新闻、科学研究、出版、教练员、翻译、艺术系列、律师、公证系列(专业)设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4个级别。
中小学教师设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员级5个级别。
陕西省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有钱吗
陕西省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有钱。
有职业资格证陕西省职称收费标准,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填技能补贴申请表,去申请领取。
专业技术资格又称为职称,指专业技术人员陕西省职称收费标准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以及成就陕西省职称收费标准的等级称号,反映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和技术水平、工作能力的工作成就。
求《陕西省安全评价收费指导性意见》这个文件或者陕西省安评收费标准,谢谢。
一:《陕西省安全评价收费指导性意见》并未正式发布
二:《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已发布,详情如下:
之一条
为加强我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平、公开、公正和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中介服务体系,提高安全评价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安全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肃性,依据《安全生产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境内所有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评价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取得相应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安全评价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方可执业。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不得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第四条 资质证书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批、颁发;乙级资质证书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全监管局)审批、颁发。
第五条
取得甲级资质证书的省外安全评价机构在陕西省境内开展工作,须先到省安全监管局备案。备案办法按照省安全监管局《省外安全中介机构备案暂行办法》(陕安监管发[2006]127号)执行。
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投资规模2亿元人民币以下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验收评价以及由省以上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进行的其他专项临时安全评价。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取得资质证书的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安全评价机构申请甲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的条件和申请程序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安全评价机构申请乙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与其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
(三)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100万元以上;
(四)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和质量管理体系;
(五)有8名以上取得国家安全评价人员资格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专职安全评价人员,其中至少有2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且从事安全工作2年以上;至少有2名与其申报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基础专业的专职安全评价人员;申报业务范围涉及具有较大风险行业的则应有不少于3名与其相适应的基础专业的专职安全评价人员;
基础专业专职评价人员的界定参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六)安全评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当通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二级以上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考试,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且从事安全工作2年以上;
(七)安全评价机构专职技术负责人应具备安全评价人员资格,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安全评价工作经历、并且从事安全工作3年以上;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安全评价机构申请乙级资质证书,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申请表》;
(二)机构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三)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文件(质量管理体系);
(四)有关证明材料:
1、《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有关专业背景材料(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
2、安全评价人员劳动关系的法定证明文件复印件;安全评价机构为从业人员所缴纳的失业、医疗、养老、工伤保险证明(事业单位也可出具住房公积金的证明材料);
3、技术专家聘用协议复印件;
4、技术专家简历和专业能力证明复印件;
5、安全评价技术负责人简历;
6、法定代表人通过规定的培训、考试,取得相应资格的材料复印件;
第九条
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审查决定程序分为接受初审、申请受理、审查决定三个阶段。
第十条 申请乙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乙级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申请表》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材料经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初审合格后报省安全监管局;
(二)省安全监管局对申报材料审查后,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
(三)省安全监管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现场核查和决定程序工作。经审查合格的,颁发资质证书,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安全评价机构应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颁证机关申办延期手续。
第十二条
资质证书遗失的,应当在指定的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向原颁证机关申请补发。第十三条
已获得安全评价资质证书的机构在工作中需调整评价业务范围,并且满足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申请评价范围调整。申请乙级资质评价范围调整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文件;
(二)《安全评价机构评价业务范围调整申请表》;
(三)获得资质证书后条件发生变化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安全评价机构工作业绩记录表;
(五)现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第十四条
受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罚的安全评价机构,一年内不得申请调整评价范围或重新申请评价资质。
第十五条
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机构名称变更的;
(二)安全评价人员变动的;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办理变更的。
第十六条
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文件;
(二)《安全评价机构名称、人员变更登记表》;
(三)变更后的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七条 安全评价机构因改制或者分立
、合并等原因组建新的安全评价机构,其安全评价资质应根据实际达到的条件,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核定。
第十八条
同一安全评价机构只能获取一个级别的安全评价资质,甲乙级安全评价资质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九条
取得乙级安全评价资质后,根据业务需要可申报甲级安全评价资质。取得甲级安全评价资质后,原乙级资质证书即被注销。
第二十条
乙级资质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由省安全监管局统一 *** 。
第二十一条
省安全监管局应定期公布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名单,即时公布安全评价机构的变更情况和撤销资质证书的机构名单。
第三章
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
第二十二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评价标准,遵守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如实反映所评价的安全事项,并对其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安全评价机构必须在核准的资质范围内开展评价业务,并向委托方提交有效的机构资质证明。承担安全评价项目时,应当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标明评价资质证书编号。
第二十四条 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伪造、 *** 或出借资质证书,不得转包安全评价项目。
第二十五条
安全评价机构从事安全评价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或省级财政、物价等部门的指导性文件标准收费。
第二十六条 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时,应当保守被评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七条
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不得拒绝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应当定期填写安全评价工作业绩记录表,按照规定分别报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省安全监管局对安全评价机构每年进行一次年审。
第二十九条 具有安全评价资格的人员只能在一个评价机构注册、执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对全省安全评价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督检查。检查包括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检查中发现安全评价机构不再具备相应条件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立即暂扣或者注销其安全评价资质证书。
各设区市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在本辖区内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的评价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指定生产经营单位接受特定的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价工作,不得干预安全评价机构的正常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安全评价机构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第三十二条
安全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组织同行评议、向被评价企业征求意见、对评价报告进行抽查等方式,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但不得参与安全评价机构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举报,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四条
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以及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依照《安全生产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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